我的房子租给了别人经营饮食业,开业3个月,我催促办理营业执照多次,承租人每次都答复,还在办理前置审批,无法办营业执照,请问:
1.工商部门能否以“为无照经营提供场所”对出租人没收租金和处罚?
2.合同约定“乙方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给甲方;或者从事无照无证经营活动;或者进行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承租店面存放危险物品;或者进行迷信活动;或者进行国家禁令活动。乙方若有其中之一现象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我现在能否以无照经营解除合同吗?
3.如果不解除合同,我应该如何避免没收租金和其他处罚?
盼望律师能够详细回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