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质现为: 个人独资企业 .(实际经营性质为乐器零售。另外还做器乐培训)。我为企业非法人。18月前,我招收两人入股(入股事情因不懂相关法规,所以没有经工商或公司监管部门呈报),但是三人自主协商订立了详细的合作协议(包括每人所有股份、各自出资额度、各自工作职责、)其中有一条为:合伙人入股两年内不得退股,否则不退还任何形式的资产,两年后,股东退股,无论当时企业资产如何,只退还当初入股资资金。三人都有签字并按指模。 请问本协议当发生纠纷时是否有效或具有法律效力?(现一人想退股,并要求支付其现有公司价值之股份资金,因而双方产生分歧)。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