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感谢您不辞劳苦地为大家解答!我也有问题想请教您!      我于2010年7月毕业开始,申请在广东某出版社工作。      出版社在2010年8月26日出了一份正式通知,规定我从7月15日开始试聘为业务员,试用期基本工资每月1500元,试用期两个月,期满后如正式聘用则月工资为2000元,并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三险。      然而在试用期满后,我曾多次提出转正要求,也写过转正申请,但社长均以“出版社正在改制,所有员工都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拖延我的转正期限。      直到2011年3月15日,我向出版社提出离职申请。从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3月15日,出版社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也一直没有为我购买三险,工资也一直是试用期的1500元。         请问:   1,这种情况,我现在能够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吗?   2,是否能够要求赔偿未交的保险费?   3,怎样计算要求补偿的工资比较合理? 4,是否可以直接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其它综合
2011-06-03 10:37:3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1、可以到劳动部门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2、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 3,可以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按照工作年限,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 你好,1、可以,并可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可以,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社保局投诉;3、如果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 你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得到保护,建议你与本律师电话详询。
  • 应及时申请仲裁,不用告知出版社。可以要求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 1、是可以申请仲裁的;
    2、要到社保部门投诉;
    3、按你的月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赔偿
    4、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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