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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在大巴车上因占座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其中一人?住被害人头发对其头面部进行殴打,另一人也?住被害人头发并踢了被害人几脚,最后被害人伤情被认定为轻伤,构成轻伤的伤情为右耳气压性耳膜穿孔,证据可以认定此伤情为打了被害人头面部的人所为,是否认定为共同犯罪,并要追究另一殴打者的刑事责任。

其它综合
2011-06-03 22: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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