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女,今年32岁,中师毕业。于2005年8月经过县的事招考试成为一名小学教师,现在在小学分校任教(村小学)。本人于2005年结婚,1977年生,在家务农。于2005年8月,本人在医院剖宫产下第一个孩子,是个女儿。本人于2011年1月到县里办了第二胎的准生证,现在已有孕8个月。2011年5月,镇计生站来人,发给我一张《落实节育(补救)措施通知书》说:因我计划外怀孕第二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通知我在2011年5月10日前到医院落实措施,逾期不落实者,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想问我违反了计生法了吗?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如果生了小孩后,夫妻离婚了,还会有什么违法行为吗?或责任吗?或受到什么处罚?我还享有请产假的权利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