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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育龄女教师生育及哺乳期内有关政策的规定 ::  -------------------------------------------------------------------------------- 各级部、处室: 随着我校规模不断扩大,近几年女教师数量大大增加,同一段时间需要生育或处在哺乳期内的女教师随之增多,因而时常导致师资紧缺,影响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保彰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学校决定对已婚育龄女教职工生育及哺乳期做出如下规定: 一、登记结婚规定 1、见习期内的教师不准登记结婚,待定级完成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登记前先提出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到学校办公室填表备案,保证及时上报计生工作信息。凡迟报、瞒报的教师,学校将做出扣罚处理。 二、生育合同规定 1、已婚育龄女教师进校的前三年不准生育小孩,满三年后按照工龄和年龄计算得分(每年1分,两相得分相加),名次相同者再按年龄大小排名,名次靠前者优先安排生育。 2、同一学科每年只能安排2名生育女教师,最多不超过3名,确定生育时间后与学校签定生育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规定。 3、提前怀孕的女教师要自行处理;不按规定执行提前生育的女教师,学校将做出严肃处理。 三、哺乳期规定 1、晚育女教师产假为5个月,产假期间若遇师资紧缺须提前上班,要以事业为重,积极配合、支持学校工作。同时学校将按加班统计,并给予适当补助。 2、女教师哺乳期定为一年,哺乳期内的女教师适当给予照顾,每天上午、下午各安排一次哺乳时间,具体时间由该教师根据课程安排自行确定,选好哺乳时间,又要保证上课、备课时间与质量。具体情况由各级部严格掌握,并报办公室做备案处理。 3、晚上坐班时间不少于四次,规定时间为晚上7:30—9:40。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望各级部、处室及有关教职工认真遵照执行。

民事相关
2011-06-01 09: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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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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