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A是FH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与制造企业B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企业B制造并销售FH牌商品,企业B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关商品生产数量及销售方式的约定,向贸易企业C销售了FH牌商品,企业C将FH牌商品出口。企业B与企业C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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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和C企业都构成商标侵权,B企业超过约定的数量生产,那么超过数量生产出来的这部分产品,应当是未经A公司授权生产的,构成商标侵权的,但是C企业有可能会因举证证明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而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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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B和企业C都不侵权,理由:
1、企业B是商标被许可人,其在所生产的产品上标识FH注册商标是有权的、合法的。至于产品数量及销售方式超出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应该被追究的是合同违约责任,而不是商标侵权责任;
2、企业C所出口的产品是“正品”,不是侵权产品,则其就不存在商标侵权之行为,换句话说,这是商标专用权的权利用尽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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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