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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在多次(4次)审理中都隐瞒房屋产权归个人的事实,审判法官也调查得知:房屋产权证已发给其本人任XX,他还在隐瞒,不提交房证。当判决对其不利时,他又向中院审监庭提交了《房屋产权证》,中院法官说他提交了新证据,发回重审。您说,他多次隐瞒的证据是新证据吗?法院该支持他妈?

其它综合
2011-05-31 20:01: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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