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正式职工,今年45岁,男性。
2011年5月20日我被医院查出患有偶发室性心脏早搏、胸闷待查。诊断意见为:建议休息,有必要时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而且,我已把医院的诊断书上交给了单位。
本来我的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的正常大白班,但是,我单位却安排我在2011年6月、7月、8月连续上3个月的每班连续工作12个小时的白班和夜班。
我向单位写出了书面材料,提出身体有病,不能胜任单位所安排的连续12小时的工作班制,要求还上原来的8小时班制,或者,单位给我安排适合我身体状况的工作。
我没有去上那个需要连续上12个小时的班,依旧坚持上原来的每天8小时的工作班,每天正常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但单位却给我定了一个‘旷工’的罪名,并以此为名处理我。
我想询问律师:单位的做法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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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可以跟单位据理力争,进行协商,协商无果,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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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是没有服从单位安排,与矿工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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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可以跟单位据理力争,进行协商,协商无果,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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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可以跟单位据理力争,进行协商,协商无果,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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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