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份B公司收到A公司一张2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背书后又给了C公司,C公司到汇票规定期限后,持票向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时,承兑银行(付款人)认为该票据为假票,随将该票据扣押,并出示了一张拒付款理由书,于是C向B行使追索权,要求B还款,B要求C出具拒付款理由书和260万元汇票的原票加以核对,但原票已被承兑银行扣押,C拿不到,C应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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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这一问题,你首先要证明与B公司的债权关系,然后让B公司去向A公司追索。所以,你必须拿着票据看一下背书的内容,然后向B公司以及付款银行追诉。详细哦问题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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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是汇票本身具有有一种权利,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自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为了保持持票人的权利,因而赋予持票人双重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应该说这两种权利是有先后区别的,持票人应该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主要向付款人行使,如果付款人按时足额付款,那么付款人的责任就解除了,持票人的追索权也有自动消灭了。
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主要向票据上次债务人行使,即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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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