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员工因工作能力问题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合同2010年4月到期,08年12月因为个人原因使公司承受损失,曾经签署过同意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的相关文件,请问我们与之解除合同要付赔偿金吗?如果支付的话是否可以将赔偿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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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以此前约定的赔偿抵消。以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必须提供不胜任工作的证据,并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合同,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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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员工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个月工资的赔偿损失可以与经济补偿金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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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解除很可能会变成违法解除;
2、只有违法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赔偿金;
3、建议协商解除,协议解除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4、可以从支付的费用将之前同意的赔偿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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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同意解除,支付经济补偿就可以了,3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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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上海静安区牛培山律师。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解聘劳动者,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建议聘请律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以期合理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公司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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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