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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4月与两人合伙开一家小型加工厂,在2010年6月17日工厂工厂关门,后本人独立经营,其中一原合伙人的财产于2010年10月搬走《有搬走财产证明与清单》另一人因原只有百分之三的股份,在后亏损后只有几千元的财产,所以一直不来拿走,当时在最后结算财产时有3工人工资一万应由搬走财产的那位发放《有她的证明》,后本人于2010年11月搬离原址,但在2010年11底法院来人查封本人财产,说是原厂工人与其中一股东《就是没搬走财产的那位》告我与搬走财产的那个股东欠他们工资,十多万,其中般走财产那个股东单方欠他们10万,法院来人查封本人才财产时本人以提出抗议,以提供了财产是本人的与其中搬走财产的那位财产以搬走的证明,但法院不采纳,强行查封本人财产十多万,在查封清单上当时只有本人签名,因为以只有本人在场,但在后来法院查封本人那份清单上又多出一个原合伙人《搬走财产那位》签名,我在想法院是保护我等财产的地方?还是把我等财产随意分割的地方? 在法院开庭审理本人与原合伙人《没搬走那位》的劳动案,本人以提供了一切证据,在本人原合伙时的股份合约因当时没搬走的那位把我那份拿走了,只有复印件,法院就不采纳,本人说提供本厂原会计的结资证明与证人,但法院说不采纳,但法院就为啥能采纳搬走财产的那个股东的一切单方说明?还有本人以提供了原《没搬走财产那位》的工资发放证明是2000一月,为啥法院不采纳,要采纳他口头说是5000一月的?还有上班时间是在2010年6月17日,但法院要本人提供证据,本人没。 那么法院为啥不要他《原合伙人没搬走财产那位》提供他的上班时间的证据,一个法院判决是不是可以随便怎样?本人的一切说明和人证与证明都不采纳,还有在查封他人财产时是不是想查就查?在没有任何依据下,法院的做法难道就是这样吗?请各位帮忙回答一下/。

其它综合
2011-05-31 21: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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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