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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起诉,现判决不能执行,随对生效的判决申请了再审,启动再审程序后适用一审程序审理,但发现原来的单位已经被主办单位给撤销了,根据主管单位的文件规定,由新成立的公司和原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及负责各项问题,但当事人的案子已经从起诉至今打了四年多,再审程序中能否追加新成立的公司为被告?

其它综合
2011-07-13 16:17:2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法通则47条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清算组织是以清算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他负责对于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誉参加诉讼。民诉法意见,51条,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所以,应当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作为被告。
  • 根据法律规定,有新成立的公司作为被告。对原来的债权债务进行收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