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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1、判决离婚后女方在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内“暂住二年”。是否是判令男方向女方提供“经济帮助”? 2、离婚时,男方月退休金570元,需要赡养八十岁老母、抚养十岁幼女,需要解决祖孙三人住房,自己身患心肌梗塞,病情危重,一般情况平均每月支付维持生命所必需的医药费超过月退休金,只能靠缩减医药费和变卖旧物维持生活。离婚时,女方月工资700元,不抚养任何人,只需解决自己一人住房,身体健康,离婚后,既另租得到,又另租得起房子。以上双方哪方是“生活困难”一方?哪方应向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依照法律,离婚时,女方是否有权要求离婚后在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内“暂住二年”?男方是否有义务向女方提供“暂住二年”的“经济帮助”?

婚姻家庭
2008-03-30 16: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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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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