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八九年婆婆丢下孩子和丈夫来到石家庄伺候生病的公婆,送走婆婆,有伺候瘫痪在床的公公十一载,父亲见母亲伺候有些困难也就放弃了在老家的工作来到这里,边伺候公公边省吃俭用的攒了俩养老的钱,婆婆由于常年劳累也患有心脏病,在体力不支的情况公公才开始接手伺候爷爷,孙子孙女也时不时的打把手,老家的房子由于没时间管理,也变得空空如也,可是在北京的大姑虽说爷爷一点也没有伺候过,在市里的二姑虽说隔三差五的来看看他爹,但也极少管理,每次住院都是孙子跟儿媳儿子伺候,二姑只是时不时的送送饭,但饭前是爷爷的,现在老人去世了,大姑却要平分房产和抚恤金,但是我觉得平分抚恤金可以但是房产不应该分,应该归儿子,另外留下的金钱由于是俩老人伺候老人省吃俭用攒下的所以也不应该被分配,,抚恤金即使分也应该儿子一半,剩下的一半,二姑应分得三分之二,大姑分得三分之一,请问这样是否法律支持,是否行得通。但是大姑却要求房产和抚恤金平分三分,这样是不是太不合理了,(她们这俩姑娘的工资二--三年就基本上等同于哥嫂这将近二十年的积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