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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9年入职外资公司,在广州工作,于2009年元月调至成都办事处工作,明年7月份合约到期,可是公司却在2009年十月十四日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提前和我解约,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公司让我签署的所有的离职内容均无我个人执有,比如我的工资和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等,只留给我一份离职声明,本人要求公司将我要签字的资料留底一份被公司拒绝,因此,本人不同意签字,而公司也未付本人所有的费用,并不许本人再回单位工作。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5-30 18: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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