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律师! 我和我老公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目前2周岁,现在关于离婚有几个问题想要咨询你一下: 1、我是湖北的,我老公是江苏淮安的,目前我们都在吴江这边上班,那么我们要办离婚的话是在哪边办? 2、关于草拟离婚协议:我和我老公在去年有签过一份婚内财产协议,里面有一条这样规定的:“若双方不幸离婚,则女儿随女方一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工资的40%(每月最低于2000元生活费)”。请问有了这样的协议和规定是不是不用再写离婚协议了? 3、关于以上协议条款中的内容有效吗,是不是男方每月必须拿2000元出来? 4、我老公一点责任心都没有的,前几天谈离婚的时候他就明确说明他不要女儿(如果我硬塞给他的话他就直接送给他人了),而且以后可能生活费一分钱也不会出,以后也不会到家里去看望女儿。我担心的是到时候他去别的地方我又找不到他人了那该怎么保障我和女儿的权益呢?(而我也了解到现在这种不负责任的男人真的很多,且法律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能够改善这种情况)以上4点为我的真实情况,还望律师认真答复,本人感激涕零!

其它综合
2011-05-30 16:10:1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