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方县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由于不是本地人,在单位上常受到领导的不平等待遇.今年清明节和劳动节领导要求不放假,照常上班.我分别请了4月4日下午和4月5日早上的假,以及4月30日的假,第一次清明节是先打电话过去,领导不接,于是我发短信说明情况并提出请假,他未回我短信,还在员工大会上批评我未经批准就自己准假.后来4月30日又打电话请假,他还是不批,要求我立刻赶到,而他通知5.1不放假是在4月29日下午5点半,当时我已坐上到外地的班车,根本无法赶回.
平时其他同事请假,没有一个不得到批准,并且人人都比我请得多,4月份我们没有一天休息时间,天天都在加班,而且我还是在法定假日请的假他都不批准,平时在单位上也并未犯过错误,未得罪过任何人.
现在单位上发5月份的工资,就把我请的这两次假算成旷工三天,扣了300元.请问这样做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