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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位于我们小镇上,整个村小组有52户人,现有20多户的田分在路边,被各家填土建房,有的面积达到1000多平米,最少的也有300多平米,而这20多户原来都有住房。现多是建好路边房屋后又把自己原来的房屋出卖给外村人后,也有没有建就卖的,我想请问法律不是规定农民出卖自己的住房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吗?为什么村小组、村委会、国土资源所还会同意让他们建房,这种情况对同村其他30多户人公平吗?其他人应如何找回公道?                                                       

其它综合
2011-05-29 13: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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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