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乡书记已婚,在一月前对一位临时村官女子靠近,并乘此女子为找到一个正式工作而奔波的机会接近了她,对她保证可以解决她工作的谎言,并不断的为此女子买这买拿,最后带此女子到另外的城市和她有了几次性关系,此女子无知的相信了他没有对她反抗,一月后这事被女子家人得知后,家人在他两从外地回来时在车站对证了此事,当场就是见到了乡书记和此女子在一起,家人愤怒的将女子接回家,乡书记在家人的逼问下承认了此事,愤怒的家人拿到乡书记的身份证,并让他书写了以后不再和此女子有任何交道的保证书,并告诉他,将会观察他三月在将身份证还给他,这就是全部的事情,此女子未婚是一名大学生,而且两人的民族不同,信仰也不同。我想咨询的是在法律上这算什么罪刑!此乡书记应该怎么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