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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体检中心上班,职位是维修工程师。每天上班时间是上午7.30~12.00公司要求一周上六天班,由于公司业务不多故只上五天,公司就让我们签了张单子,说是以后要补上。 今年过年前,由于公司没有业务,故从过年前连个星期就开始放假,也就是我们加上过年一共放了3周的假。 今年的3月底,我找到了份新的工作,由于新公司要求我尽快上班,我3.29号提出辞职,四月份就直接去新公司上班了。因为合同要求辞职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我提出辞职后马上离职了,所以公司说扣发我3月份的工资,我接受了。 但四月份我要去拿劳动手册和退工单的时候,被告知要另外让我赔偿3000+的钱,原因是我欠公司的工时(就是平时积下的+过年那段时间的放假) 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这一做法是否合法?我是否一定要做出这3000+赔偿?公司还说如果不快点赔钱,要去告我。

民事相关
2011-05-29 0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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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