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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建工程,工程造价为800万元,建设单位就将施工单位诉讼于法院,理由是主体结构中局部现浇板出现裂缝(专家已鉴定不影响结构安全),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600万元的修复费用。而扬州市广陵法院竟然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判决了。这合法吗?如何解决?

建筑工程
2011-05-29 22: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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