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与第一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明确所有安全责任由第一被告承担。 就以上几点,我方在此事故中没有过失致原告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但鉴于以下两点1、第一被告没有施工资质,我方因不懂这方面的法律知识;2、出于人道,我方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费用。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请求法官能考虑各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分清义务和责任。不能让不负责的人躲避自身的义务;因第一被告发生这样的安全事故并不是一次了,以往就有不少包工头草菅人命都是由房主赔偿,现在如果继续让我方替这些不负责任的人担当,只会造成今后更多的包工头草菅人命。以上是发言稿一部分,可否就连带责任减轻我们的份额?请不吝赐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