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2010年8月12日工人受伤,2011年3月16日认定为工伤,2011年5月19日伤残鉴定为四级伤残。老板没有给受伤工人买保险。请问,具体赔偿是多少?他无法劳动,煮饭,洗衣服都不行,蹲几分钟腰痛,走几百米远头晕,四肢乏力。他上有70岁老母亲,下有16岁女儿,12岁儿子。已离婚。出事后全家无经济来源。请问,他的家庭能得到赔偿吗?谢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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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果有需要可以委托律师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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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的,先申请工伤认定,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你的收入水平及个人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必要时候,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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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帮助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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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