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种原因,我与他人签订的租房合同上,房主也就是我本人的签名都是复印的,(双方合同上都是如此)只有租房者的真实签名,并无我的其他印信证明。
我是否可以认定该合同为无效?
08年我把一套房子租给他人经商,租期5年,期间乙方变动,多次修改合同,导致最终双方合同上都无房主签字(现都是复印的)
今年,我发现乙方三年未交物业费,水电表预交费用等。与乙方协商未果,发现合同上只有要求乙方缴纳经营产生的费用,但并无时间限制!他据此不缴纳各项费用。
回家我查看当初合同,发现签字是复印的,才想起当时我并没签字,我是否可以认定该合同为无效,赶这恶客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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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持资料与律师面谈。
追问:他作为凭据的所谓合同,并无我的签字,签字部位是复印我以前其他文件上的签字。
无论那合同上有什么条款,没有我真实签字的合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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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