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为多得动拆迁费,于04年又悄然将户口迁入,己仅剩老母(99年起便在外买房居住系争房由我们居住)一人的户口本上(一卡二戸)。对方约是65年结婚,户口便从現系争房屋迁至女方。数拾年历经动迁分房一次,96年单位又给其增配成三室一厅,其为承租人户主,事实是65年至今,未曾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一天。
本人八十年代知青大返城回沪,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部位,95年5月按政策入户,因挑泼,父母乘我不备分户,造成現一卡二户状况,02年父亡后,系争房便由我们居住至今,房租均由我支付巳十年。2010年母在外买产权房去世。現父母亡故該户口本却因对方迁入户口己旡法注销。更由于对方阻挠致本人不能依法申请更改承租人,对方乃以离婚为由入住系争房屋,上述行为是否侵害了本人正当权益,能以标题述起诉对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