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0月底结婚,订了一家婚宴酒店,一切谈妥订了该酒店10月末一天的午宴,预算大月2万,然后当场要我付5000元的定金。然后约2周后过来签合同,明天为约定的两周后的合同日期,可是打电话对方却告诉要另外支付总费用的30%作为定金,奇怪了2万的30%顶多算6500了,怎么交完5000还要另外付30%,对方说先前交的5000元是合同金是确定酒店场次的费用,另外30%是定金,我询问那我现在不定了那5000元可退吗?对方答不可。虽然我结婚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但是对方这样预收款达到总酒宴的50%还多,这种行为我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护自我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