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们的住宅房屋属临街房,一直出租作买卖,且这里多数住户无工作,仅依靠这个门脸房维持生活。去年开发商去年要拆迁我家房屋,不给底商,理由是房屋性质是住宅,只给住宅楼,且大房按建筑面积对换,小房按大房的0.4平米折算,如要补偿金,只折600-900元/平米,现在我们旁边他们卖的楼价是底商5860元/平米,住宅2200-2400元/平米,我的住宅使用面积126平米,但开发商说土地使用证不算,只给最多60平米的住宅楼,和普通住宅一样,且态度非常强硬,没有商量的余地。另说明:我们的房屋一直是按商业用途交的水费和电费,今天还把一家没工作,仅靠这个房子维持生活的住户给强制拆了,并且,他们自家人请人录相,也叫执法人员抢走,并且都给拷起来,请问,他们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要拍下来他们的做法有错吗?在这里,我恳请专家近快给答复,因为,接下来就要这样一一执行,我就是诚恳的请教专家,难道我们老百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吗?我们就应该这样认了吗?对了,地方信访局,去年就找了,一直在推我们,让等答复,直到等到强制性折迁,去上级单位找,人家让我们在当地解决,我们就这样真没活头了吗

其它综合
2011-05-27 19:17:3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一,关于拆迁的合法理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该项目是否为合法拆迁,有待商榷。
    第二,关于你房屋的补偿。
    上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由以上可知,当地拆迁部门给你的补偿是极不合理,也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关于住宅作商用的补偿。我个人认为,房屋是公民的财产,基于物权的内在属性,享有收益权。这个收益当然包括物权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出租而产生的收益。同时,你们的相关费用是按照商用标准交纳的,所以你们的房屋具备了商用的条件,补偿也应该按照商用的标准进行。
    当地政府如果不能给你合理的处理,你可以采取适当的法律程序以维护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