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山东省诸城市一位村民,我于2004年在我们本村租赁养殖场一个,占地1.24亩,并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2009年我一次性向村委缴纳租赁费至2030年(租赁合同、租赁费收据齐全)。现在村里要开发楼盘征用我的养殖场,请问律师:1、在开发商征用我的养殖场开发楼盘进行补偿的时候,我今后至2030年的经济损失能不能得到补偿?2、目前山东省诸城市执行的地上附属物征迁补偿标准是执行的哪个文件?3、合同违约金(合同上有“一方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2000元整”)跟2030年合用到期前的经济补偿金有没有冲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