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外甥快五岁了,他在我们四川老家上幼儿园。本月23日(星期一)他在幼儿园参加“六一”节目排练,老师转身去放录音机时,他和另一同学互相推,那同学把他从一米多高的台上推了下来,地面是水泥地,当时头及鼻子等都摔伤了。几天过去了,鼻子等处还有些肿。当天那同学的家长已支付了医药费,现同学的家长向学校反应不应该由他们一方支付全部费用,但学校不愿负责。我的小外甥现在一提起那天的情形都害怕,也不愿回学校上学。
请问应该由谁负责医药费?能要求另外补偿精神损失费吗?如何计此精神损失费?
由此,我想请教能回答此问题的老师帮忙解答!
十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