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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橡胶厂因生产需要急需炭黑,由于市场紧张,便派人外出采购,王某多家联系未果,后经人介绍找到李某,李某手持乙综合加工厂的介绍信,自称是加工厂的业务代表,该厂现生产一种炭黑,质高价低,并取样品给王某看,其实这并非炭黑,而是没用的碳黑泥但是王某对此不熟悉,于是王、李二人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1)乙厂供应甲厂炭黑100吨,(2)质量不低于货样,(3)单价2500元/吨,货到付款。炭黑到货后,王某验货,认为符合合同约定,甲厂遂将货款如数汇给乙厂,甲厂在使用所购的炭黑后,产品质量迅速下降,市场销售不畅,后经专家鉴定,确认所购之物为炭黑泥,根本不具备炭黑功能,由于王某是专业军人,对炭黑质量不了解,才与李某签订合同,甲厂多次找乙厂解决未果,遂诉至法院,该案应如何处理?

损害赔偿
2011-05-27 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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