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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陈,在广州黄埔的一家ktv做楼面主任,那老板可能不想让我在他公司上班,就故意找些理由,说我伙同外人涉嫌盗取公司的酒水,等不发物品2010年12月份的工资共计3100元。 我于2011年1月17号到劳动局申请仲裁。我于2011年1月17号到劳动局申请仲裁本来裁决书已经下来了,但那个公司的老板有反诉,我想问问我应该怎样做。

其它综合
2011-05-26 21: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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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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