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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

保险纠纷
2011-05-27 08:34:1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日照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都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要求,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驻日照的国家、省属企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二、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全市统一比例,市、区县分级统筹。用人单位以劳动保障部门已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所需医疗费用,按照我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职工凡履行了法定结婚手续,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且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或流产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女职工生育的医药费用包括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定额包干。顺产生育费用1200元;难产(专指剖腹产)生育费用2500元。符合享受生育补助金的男职工按上述标准的50%发给。

      六、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行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定额包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费用150元;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的费用25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费用35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的费用450元。实施绝育手术或实施绝育手术后需要恢复复通手术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七、职工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下列项目不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我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
    (三)婴儿的治疗费、喂养费、衣服费、洗澡费、床位费及其他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四)因生育而引发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

      八、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或生育职工个人按规定持有关证明手续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计划生育费用的,因怀孕自然流产或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流产的、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绝育后允许恢复复通手术的,必须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流产的同时提供医务部门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流产证明;参加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交配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剖腹产生育的应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

      九、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生育并发症),其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规定办理,超出部分生育基金不予支付。

      十、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在欠缴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补支。

      十一、本意见自2008年9 月1日起执行。2008年9月1 日以后女职工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八日
  • 请咨询社保机构
  • (三)婴儿的治疗费、喂养费、衣服费、洗澡费、床位费及其他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四)因生育而引发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

      八、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或生育职工个人按规定持有关证明手续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计划生育费用的,因怀孕自然流产或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流产的、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绝育后允许恢复复通手术的,必须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流产的同时提供医务部门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流产证明;参加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交配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剖腹产生育的应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

      九、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生育并发症),其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规定办理,超出部分生育基金不予支付。

      十、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在欠缴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补支。

      十一、本意见自2008年9 月1日起执行。2008年9月1 日以后女职工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八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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