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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家企业在2010年6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主管,公司的地址在武汉,但公司的业务在全国都有。我现在的基本薪资是1600元,每个月都有600-800元的绩效工资,也就是基本薪资的50%左右,和业务员的提成不一样,绩效工资每个月是必须会有的,从未低过600元。现在调整了我的工作岗位(同级平调),但基本薪资和绩效奖金未变更。现在公司要和我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招用乙方在甲方业务负责范围内工作,工作岗位一栏不填,约定工资为1600元,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是依甲方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期限则是从2010年6月起(也就是我第一次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再签一次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我和公司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公司将来要调我到武汉以外的有公司业务的省市去工作;或者调整我的工作岗位,安排我去生产线或者打扫卫生,如果我不同意,就是我违约了吗?如果将来只发我的基本薪资,不发绩效奖金,也是可以的吗?现在公司和办公室职员都要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将来要让我们离开,是不是就可以只给我们基本薪资,然后调我们去外省工作或者去打扫卫生而逼我们自己离开,公司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吧?如果公司的做法不对,我们又能怎么办呢?毕竟我们需要工作,如果不愿意和公司签这样的合同,我们肯定就做不了了。 非常期盼您给我们的回复和指点,祝您工作愉快!

劳动纠纷
2011-05-26 18:25:3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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