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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3月17日进厂,是属于劳务派遣制,是和栖霞区的俱进劳务公司签的合同,在由俱进劳务公司和我们工作的公司签的,目前,现在厂要由栖霞区搬迁到江宁区,我想问一下,我们有哪些赔偿? 我们有和厂里做过沟通,目前厂里说只有给我们在截至日期向前推12个月工资总和除以12,按平均工资赔偿,一年一个月,其他的就没有了。 但现在,有几个问题是我们想搞清楚的 1.就是我们从2008年到现在一直是上12小时制的,但是厂里给我们算11小时制,我们是24小时不停机工作的,现在我们要求厂里补偿欠我们的1小时加班费,请问合理吗?有法可依吗??? 2.就是现在还在生产,他要提前一个月给我们通知吗,是要正式的双方签字的有日期的书面通知吗?口头通知合法吗?还有就是假如在厂里提前通知的一个月内,我们要上班吗?这个时间是属于给我们找工作的吗?如果上班的话是否还要在延期一个月?有待通知金的说法吗?发放是南京市最低基本工资?还是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最后一个月的保险厂里要帮我们缴纳吗??? 4.2011年我们工作到6月份,有没有半年年终奖的说法??? 5.我们部分员工因为工作特殊性质,没有办法休息,带薪年假没有休完,厂里是否要折算成3倍加班工资算给我们??? (我们上班半年,是否有一半的带薪年假) 6.我们厂里是做汽车外饰的,有很多员工接触到油漆化工类,是属于特种行业吗?解除劳动后有补贴吗??? 以上是我们不怎么懂法的农民工商量的,如有不对的地方请指正,不要笑话,我们文化有限。敬请各位法律界精英,帮农民工讨个说法,谢谢了!!!

其它综合
2011-05-25 21:45: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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