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县国企职工,我们单位2009年2月宣布破产,管理人今天和一部分职工代表通报了安置方案,明天上午就进行全体职工代表表决。职工养老保险是按市平工资缴,但安置费确以县2008年的人平工资算,请问专家这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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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其中第5条规定:“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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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