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于2007年12月动迁,有照房屋面积是85平,一半住宅一半用于做门市,有营业执照。还有一间房屋57平没有房照。当时签订协议时因为我家是第一家签订协议的,因此在房屋面积里有奖励的因素。有照房屋给150平的门市,是一、二层楼,无照部分57平给45.7平的面积。当时我父亲签了动迁协议,协议中规定了我家搬迁日期和交房日期。当时的合同都注明了有照和无照的情况。但由于签协议时我母亲在外地,回家后和我父亲生气了,所以我家晚交了七天,第八天开发商趁早上我父母外出散步的时间把我家房屋强行拆除,并把家里所有的物品强行搬到另一处住宅。现在开发商将合同中无照部分的无字改成有照,现在拿这个当借口拒不交给我家房屋。说让我家拿房照才能按协议交房。本应该于2008年12月31日交房,无论我家怎么找都无济于事。到现在他们还是不理会。且房屋一直在对外出卖。我父亲为此已经病了。请问开发商这么做可以吗?我们应该怎么样才能维护我们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