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探视权写的每星期双休日归我看,但后来我想不开想复婚带孩子跑了3回,导致对方不让我看了,我没办法又去速到法院,法院的人给我协商,当时不懂,我起诉书上写的是恢复我协议书上的探视时间,但我觉得法官和律师在故意向着对方,估计收了好处,对方提出让我把过去的抚养费全拿出来,以后的抚养费也增加了,孩子的名字也改了,我都没意见,但开始对方提出3个月看一次,我不同意,然后又一个月,我也不同意,我的意见就是每星期看1次,不像以前了,看两天,我来我同意说半个月看一次,但只看一下午,当时我反悔了,可法院说你以前跑过,所以才这么让你看,我的天,那是3年前的事,我起诉书上已经写明诚意,但我还是很害怕,他说你跑过我们也只能如此,还有说就是判也这么判也许给你判探视时间更少,我问协议我认为我吃亏,我还能起诉和变更吗??他说你这也能改啊,总之在诱骗吓唬的情况下,我签了协议,我以为协议可以更改,或者是不满意随时可以起诉,后来我发现协议是不能改的,我有种被欺骗的感觉,可当时我没带录音机,他们说的话我没法重现,没证据啊,你们想想,我起诉书上写的一星期看两天,我怎么可能委屈自己半个月看一次,而且是半天,而且以前的抚养费我都照拿,我有理由反悔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