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发生的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的事故 伤者为女性 年龄55岁 肇事车辆性质:事业单位车 交警事故认定 :机动车全责 医院确诊伤者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 伤残等级为:3级伤残 陪护人员:3级护理 至今为结案 现在我想咨询下 去结案前受害方应该准备什么资料 可否告知详细的赔偿范围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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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列明的各项进行主张,项目达14项,并且需要相应的证据佐证,专业律师的选择非常重要,涉及保险公司理赔问题以及如何尽早的得到赔偿款项。
例如:1、医疗费105793.7元。
有异议,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按医保标准核定,经核定,社保外费用为23007元,可以由平安财保公司提供清单。
交强险部分有二个交强险,医疗费2万。
2、护理费17299.8元
有异议,首先标准过高,其次,护理时间过长。
我们只认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
请法院依法认定。
4、营养费1800元
有异议,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5、残疾赔偿金205244元
有异议,首先,适用的标准有误,原告为农村户口,其读书为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当地中心学校,不能体现离开家庭居住和生活的条件,故应认定为农村标准。
其次,残疾系数有误,一个五级,一个十级,赔偿系数应为60% 1%。6、鉴定费1200元
有异议,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7、交通费1689元。
有异议,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之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从现有证据看,原告未转院。请法院依法认定。
8、辅助器具费549666元
有异议,过高。首先,保险公司赔偿的标准为国家医保,劳动局是工伤的主管单位,并且对工伤产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有相应的赔偿标准,请法院依法认定。答辩人认为,辅助器具费一般先行赔付2副为妥。赔偿计算年限最高应为20年。
我方认可平安公司的意见。
9、后续治疗费33000元
有异议,首先,原告已经定残,伤情已经巩固,不存在后续治疗费的问题,另外,假设,需要后续治疗费,那伤残是否有误,后续治疗费又没有实际发生,请法院依法认定。
10、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有异议,过高。受害人在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5级和10级残,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浙江省高院的司法实践受害人死亡,无责5万元上限的基础上,请法院依法酌定。
因原告在诉状中未不主张在交强险部分优先赔付,根据商业险第7条第2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1、住宿费1200元
有异议,根据司法解释,住宿费是没法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但本案,原告住院治疗,没有产生需要住宿的依据,请依法驳回。
12、餐饮费300元、其他费用134.3元
有异议,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该项赔偿项目,请法院依法驳回。
13、误工费
14、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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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误工、护理等相应证据,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提供帮助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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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