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案例如下。
我现在要与合伙人做一家智控系统设备的公司。发起人有,本人、X,以及一家公司法人,法人代表是J。注册资本全资都由J出资,我和X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取得资本。现在J提出,他的公司占60%,我和X的技术股占40%,其中,验资报告只体现X40%技术股,条件是两年内达到J提出的公司盈利水平,若未达到,J有权收回全部的技术股。我占10%,但不直接体现在验资报告中,而是在验资以后,我再与X签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赠与我10%)。我和J沟通,要求直接把我和X按照10%,30%的比例直接体现入验资报告,但J坚持不让步,他只直接给予X40%,但同意我再和X签订10%的转让合同。该公司未来三年预计上市。我的问题是,J的这个操作是否会在未来公司上市后影响到我10%的股权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这样的操作会不会变相地改变我持有10%原始股的合法地位和权益,以致使我损失未来上市后的经济利益。
直接体现我10%入验资报告和绕一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如果没有其他因素,最终我一样成为持有10%原始股的合法股东,那为什么不在公司一成立的时候就把这比例分进验资报告,而是再经过转让这一手续。
这两种操作是否有实质的区别。
请专家提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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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很大:
一、虽然你说你实际上是属于发起人,但对外你并不是发起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你没有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利;在X吧股权转让给你之前,你也没有修改章程的权利;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行,等于实际上剥夺了你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公司成立后,作为发起人的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就是说只要J不同意,你就无法受让股权成为股东,此时只能要求X承担违约责任,你并不能成为股东。
三、公司解散时,作为发起人的股东有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点对作为受让股东的你就非常不利了。
另外,除和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外,还得与X和J之间签订一份实际出资人协议书,还必须和J签订一份协议书,保证J会同意X把股权转让给你,若不同意,你可以追究J的违约责任。
最后,如你非常愿意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我还是建议你把你们之间所签的材料给我审查一下,看是否存在对你不利的地方,怎样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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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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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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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大的区别,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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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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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的做法有问题,你的权益目前阶段难以体现,之后难以控制。建议准备相关资料面谈。包括你们入股的技术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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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以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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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最好工商注册明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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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他这样做进可攻退可守,背后有高人指点。你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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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