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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4月交通事故后,鉴定为十级伤残,08年底向法院起诉,09年3月拿到了起诉前的医药费和伤残费及精神赔偿费,但实际一直治疗没停止,09年4月经医院检查结果为踝关节骨性关节炎,距骨坏死。医生建议过几个月需做踝关节融合术。请问:我可以再起诉对方和保险公司(肇事车辆有交强险)吗?有起诉期限吗? 
另一只踝关节融合术后可以再申请伤残签定吗?估计可以签定为多少级?可以再申请伤残金赔偿吗?

交通事故
2011-05-23 09:26: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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