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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村主任以村修乡村路的名义要求我村在外的老板捐钱,捐款总数有十几万,两年过去了,路只打成一半,捐款不知去向?如果村主任把钱自用,是否构成贪污?还是构成侵占?

其它综合
2011-05-22 05:55:0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定性关键是是否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 应构成贪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