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0201到20090131届满,在合同到期以后一直在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在20090430突然收到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原合同期20080201到20090131的合同并即时生效,要求本人在0520回公司领取4月份的工资。
请问:1本人与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等同在20090131后自动续期?
2在20090430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可否适用代通知金?
3公司法人自称公司帐面已无资金,所以不会发放任何的补偿和赔偿,这样是否合法?
4公司法人自称公司因资金问题已无法继续经营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实际的经营运作是否属于违法解雇?
5在原合同中工资标准低于当地职工每月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条款使该合同成为无效合同的,是否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要求补偿?实际发放的工资没有工资单而且使发放现金的话可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