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6月到这家公司工作的,之后和公司签了4年的劳动合同,但是以总公司不在本地,要交给总公司审批为由,一直没给我劳动合同。2009年3月初提出辞职,说了3月底做满就走人。之后我马上到另外一家公司工作,做财务,刚开始几天也在办交接,但之前那个公司要求我4月7号回公司协助做软件,我请不到假,就没回去。离开之前不允许我带走手机卡,就在之后另外办理电话卡,没给以前的公司说新号码。以前的公司说联系不到我,我7号没回去做软件为由不支付我3月份的工资。请问他们这样做合理吗?不合理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