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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再员工再三坚持下,公司拖延员工8天时间后,给员工发放部分工资。在此期间,公司召开公司会议时,我们提出离职,公司没有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签字。

但会后,公司又拒绝给我们办理离职手续,要求我们返回岗位。
公司现已经停止为我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公司已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且要求我们在岗,不接受我们的离职通知。我们为了避免与公司发生纠纷,除了通知公司我们离职以外,还需要我们做哪些工作?难道离职,解除劳动合同也一定要上法院才能生效吗?
这个月的工资,什么也不要公司支付了,怎么才能和公司两清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其它综合
2011-05-21 14:52: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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