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刚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的基层职工,因单位涉及部分收入未入账,去向不明的财务问题,被上级单位审查,后核定未入账金额为5万元(根据什么核算的不清楚)。我单位负责人称此款项已作为福利发放于职工(但无任何凭证证明)。现上级单位要求追缴此款项,分别分摊到各职工头上,给我核算的为近5千元,但事实上我不清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操作。除工资外(工资由国家财政支出)只在单位领取了三个月的加班费,共计700元。但的确未休够国家规定的一月休8天。另领取劳动节及国庆节节日费共计500元。(单位其他基层均有发放加班费及节日慰问费现象)故我对上级单位的处理表示异议,也进行了口头及书面的相关情况陈述,但上级单位以我不能出示相关证据为由坚持要我退还近5千元。请问:1.加班费及节日慰问费是否系合法发放;2.单位要我退还近5千元此举是否合法;3.我可以从法律的那些方面进行申诉。

刑事案件
2011-05-28 15:20: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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