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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在2005年12月30日与‘李’登记结婚2007年1月198日生一女 ,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09年1月6日被告回娘家与我分居 。2009年2月15日我向法院提出离婚被驳回。驳回后我们仍未和好, 故再次起诉后经法院审理在2010年6月14日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随被告生活,原告按照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5%,于每年的1月1日支付上一年的儿女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之日止;三、驳回原 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后被告‘李’不服判决在2010年8月12日在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在2010年9月20日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 我想问一下 我的抚养费要从什么时候算起

民事相关
2011-05-20 12: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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