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
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故意隐瞒”如何界定?作为自诉方需要举证。可我只知道我买房时,我不知道还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我没有问,卖方也不说他们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怎样才能请
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