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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泊头市人,从2007年11月至2010年1月1日,在泊头金键模具公司工作,2010年1月2日单位找借口辞退了我,在职期间单位没和我签定任何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我诉至泊头劳动仲裁庭,劳动仲裁裁决金键公司给付我,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2009年1月至12月,两次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尝工资,并由公司给我办理从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的3险。公司有异议诉至泊头法院,法院判决,公司只由公司给付我2008年2月至12月的双倍补尝金,并由公司给我办理从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的3险。请问两次判决哪个更合法。我如上诉沧州中院,能支持劳动仲裁的裁决吗?

其它综合
2011-05-20 11:00: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