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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底借35000元给朋友(当时没签定借款合同),他于2008年8月将借款还了我(有存入我银行帐户35000元的凭证)。但后来他反说我向他借款35000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归还。法院以2007年我无借款合同和证人为由,依据《民法通则》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为由,判决我应归还对方35000元并承担安件受理费。我认为对方没借款合同等证据,仅能证明其向我银行帐户存过35000元,法院的这个判决正确吗?如我上诉能赢吗?

债权债务
2011-05-19 23: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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